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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从股权性质看,股权属于财产权利,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能、具有价值,可以交易,定义在财产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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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我有一朋友准备离婚,有一未上市公司股份为共同财产,请问因具体如何分割答复:你好,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予以平均分割,但是要适当的照顾女方的权益。根据你说的如果该公司的股份完全由其夫妻所占有的,则可以进行平分或者双方达成协议予以按照比例的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则由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割。其次,也可以采取一方出资购买全部的股份的形式来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该公司的股份不是其完全占有的,则应当在属于其财产的范围内的股份来进行分割。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法律,离婚时股权怎样分配?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㈠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㈡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㈢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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