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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其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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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生活中,常见的实践合同有: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⑤代物清偿协议。
1、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 2、同时,质押合同需要是书面形式。 3、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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