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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具体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具有以下主要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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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我国改革开放前受计划经济的限制,行纪业很不发达,只有一些国营和集体的信托商店、旧货寄售商店和贸易货栈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业务。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相继恢复和新建许多贸易信托、行纪等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销售公司等。由于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纪律合同是一种双重事务合同。纪律合同是指纪律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主体的限制、合同目标的具体性以及纪律执行合同中的纪律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决定了纪律执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重事务合同。
纪律合同的基本特征:纪律合同的主体为行纪人和客户;本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有偿合同、承诺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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