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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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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诈骗,依据《交易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八种行为:①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②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③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④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⑤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⑦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⑧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果有以上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就想工商部门举报,有营业执照的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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