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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8-2019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比上一年增加50元)。集美区、海沧区每人每月600元(比上一年增加50元)。同安区、湘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比上一年增加70元)。2、厦门市兼职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每人每小时6元.8元(比上一年增加0元.3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为每人每小时6元.3元(比上一年增加0元.3元)。同安区、翔安区每人每小时5元.9元(比上一年增加0元.4元)元。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时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原标准14元)2种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3种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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