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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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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2、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第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权的利益,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等。 3、须注意,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者,亦属有之。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应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给付上的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亦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权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合同附随义务主要有三个特点: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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