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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赔偿所有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主要是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其他因素副作用。(赔偿所有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次要作用。(赔偿所有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有对等责任。也就是说,医生。患者各承担50%。如何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况发出警告的情况严重的,命令在期限内停业整理,直到原发证部门取消执照。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索赔,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按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医疗事故。双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如果一方不愿意或不能一起到现场办理手续,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并与对方协商。这是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的要求,书面申请的内容也有相关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而是对鉴定事实的描述和鉴定结果的要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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