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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2022-07-22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县乡村。法定代表人李,主任。被上诉人岳,男,1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人民路22号院62号。被上诉人李,男,1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县城关镇村。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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