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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求私立学校交风险保证金?引发教职纠纷,私立学校是否调整

2022-02-27
一私立大专院校要求聘用的教职工交纳1万元的风险保证金,原因是曾经因为一员工的过失导致学校丢失几台电脑,但该员工没有钱赔偿。为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学校要求每个教职员工都预先交纳1万元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之日连本带息归还,不交的立即予以辞退。教工们都不愿意交,但是又不想丢工作,该怎么办?教育系统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是吧?那私立院校的合同关系是否应该由劳动法调整?如果不是私立学校的话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救济?私立的院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学校和教师之间是普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其关系受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范!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是违反的行为,你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部门反映情况,取回自己的押金。如果不是私立院校而是事业单位学校,采取聘用制的职工也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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