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最初出自《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关于土地承包权在续加30年如下:“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由于每个地区开始实行的时间不同,所以开始计算的时间也不同。最早开始的土地承包大体是从1982年下户,1978~1988年左右开始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一共有三轮: 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承包期15年,最早的1933年到期。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2023年到期,个别地区由于晚几年开始才开始承包,会晚几年才到期,最晚2027年。 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最早是从2023年开始,2053年到期。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安排,反映广大农民的期盼,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又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还可以安心进城务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预期也更稳定,可以放心投入,扩大生产,改善农田设施条件,有利于形成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指得就是“《土地经营权使用证》记录的地块儿、亩数”,对这部分原则上是不许再调整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土地承包合同并不是30年不变,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延长承包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人已浏览
1,159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