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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以下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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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赔偿种类有:(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排除侵权行为对权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3)消除危险,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4)返还财产,指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5)恢复原状,指将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6)赔偿损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10)赔礼道歉,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先这么理解吧,侵权法中的责任承担,按照国内法律的规定是弥补性质,按照英美法的规定,部分是带有惩罚性质,无论弥补性质还是惩罚性质,都无法实得被侵权人完全恢复到权利未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再多说下,人生而平等,是个法律谚语,其实,这个说法实质上说,即是正确也是错误。从生物学角度说,人生而平等,所以,法律在处理遗产时候,就会考虑并保护胎儿的份额。从社会学角度说,某个人出生后的社会地位又是不平等的,比方说在考虑误工费的时候,就会考虑到个别人的工资收入水平的差异。你的问题其实是个伪命题,不成立的,还是以问题中举的例子说明,某甲开车撞断了某乙的腿(故意),那他涉及的到的法律评价就不是交通肇事罪(该罪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了,过失犯罪的法律评价(法律责任)要远远低于故意犯罪的法律评价,法律评价的不同,就是代表了受害的某乙得到的补偿层次不同(心理上的安慰也是补偿的一种,不能仅仅看到经济补偿金额)。如果以钱来衡量,如果那受害的某乙失去生命,又该怎么弥补?再多的钱也换不来生命的重生。法律体现了最低水平的社会道德要求,保持稳定也是法律的特点之一,法律总是力图维持既有的社会秩序,所以总是会落后社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永远没有完善的那一天,只是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就会跟着时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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