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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药监部门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及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涉案物品主要依据三个法规。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六十条,药品...
查封,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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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不知道的不是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所有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实际占有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本文可以看出,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得对第三人善意取得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财产。
这种对方有欺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可以以前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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