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客体上,本罪作为贷款犯罪之一,区别于贷款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贷款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行为人是有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未将单纯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放高利贷的人在收债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触犯刑法上规定的是可能构成犯罪的。比较常见的是收债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户是国家信用资金的发行和利率管理秩序。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信用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贷款方针、政策,发行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公司的公营存款。这是信用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分配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用资金中占极小的比例(3)资金市场借出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款的短期贷款在内,在下一个系统内借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分解借款。这种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规,作为发放贷款的信用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明确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偿还方式、原则上提供担保人和担保人、房地产担保等,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审查,评价后,可以确认是否贷款。通过欺诈的下落虚假用途、虚假担保取得信用资金的人,本身是违反信用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部门都不得在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也是违反中国信用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以转卖利润为目的,表现出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金额大的行为。简而言之,借款人通过正常程序依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后,以贷款利润为目的,将贷款高利润转让给他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在贷款行为获得违法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权机关需要说明。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利,不占有挪用资金,遵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能力按期偿还本金,没有偿还本金利息和逾期贷款的,已经制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事业法人外,应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资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借款人的要求。(6)申请办理中期、长期性贷款的,新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益和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目的是转卖利益。过失不构成本罪。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有四个要素,分别是: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可称为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第二、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第三、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第四、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2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