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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诺财产离婚是否有效?

2021-01-14
问: 我与丈夫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打算协议离婚。婚前丈夫按照我的要求曾写保证书,即如果我提出离婚,他的婚前财产我们各分一半。现在,他却不肯按照保证书分财产。请问:我能不能根据保证书取得财产? 答: 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 你丈夫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结婚,说明你们对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你们对你丈夫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只是你们没有严格的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对此项约定进行确认,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你们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依此,你有权利得到你丈夫的一半婚前财产。 这份保证书从形式来看,可以认为这是你丈夫一方所定的,他是应你的要求才写下的保证书,目的是为了结婚,也是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婚姻的利益,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你的要求你丈夫也有权利不答应。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你的丈夫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你们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 从这份保证书的内容来看,约定了在由你提出离婚时你丈夫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个约定成就的条件即由你提出离婚时约定成就。有些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约定,原则上不得附以条件或期限,但从我国的法律实践来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对夫妻财产约定认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之条款。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从宽解释,只有规避现行法强行规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认定为无效。对于你们的这一附条件的约定也应该从宽掌握,应认定为有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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