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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公司债务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股东以公司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但是,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中国对...
公司法2005年起有了新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出资部分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股东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按照法人人格否定(所有股东、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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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责任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但下列情形公司股东可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 未合法产生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股东应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造成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实质性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的,公司实质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企业实际上是自然人,企业主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也未登记企业性质变更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由于下列情况,公司与其股东或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益不区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合,持续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继续混淆,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制股东控制或操纵。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管理,能够影响公司主要决策活动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但不限于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合,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合(关联交易),公司人格被股东吸收而不是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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