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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公证遗嘱比最后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公证遗嘱比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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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公证遗嘱比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效力高,但是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最后一份遗嘱更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明文规定: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两份遗嘱不冲突的地方同时有效。存在冲突的地方以最后一份为准。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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