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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按规定涂装校车外观标志,配备校车标志、校车标志和停车标志。有利于道路主管部门有效管理,保障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校车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
根据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用来专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及驾驶人员都应该具有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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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用来专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及驾驶人员都应该具有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而对于没有达到标准机动车而接送学生的,交警部门严格依法处罚校车驾驶人和校车所有人。如果校车在没有取得校车标牌而接送服务的,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校车的,交警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做出处罚。 对于校车有超速、超员等违章行为的,交警部门严格监控,并做出依法查处。对于校车驾驶人因为造成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原因的,不再符合驾驶校车资格的,要依法取消其驾驶校车资格,同时,如果有其他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时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对于未取得校车驾驶证而驾驶校车的驾驶人员应该怎么处罚呢?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处以驾驶人员3000元的违章罚款,驾驶证一次性扣12分的处罚,同时其A2驾驶证也将被降级处理。
法律规定在单位发生事故就一定要受到处罚,而是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才能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校舍、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设备、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排除,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校园内以及校园周围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影响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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