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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死亡赔偿金对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来说是怎样的,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什么不同,第一顺位继承人与死者生前的亲密程度会不会对赔偿金的继承有所影...
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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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上,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在此,笔者以为应采用“扶养丧失说”(当然,此处的抚育应采广义之说,即既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育,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也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即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取得的或者有权取得的本人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招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未来所继承财富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故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应是受害人的法定被抚育人,而赵某现已成年,且也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抚育人范畴。 其次,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富权益系死者生前曾经合法一切的,而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及赔偿金的实践获得均发作在死亡之后。故在本案中,余某爷爷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作为其遗产。赵某主张本人的父亲是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故作为代位继承权人主张参与分配其爷爷的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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