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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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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种情形构成刑法上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的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受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卖,是指行为人通过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为自己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通过暴力、胁迫、麻醉等方式将被害人劫离原地,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为了再次出售,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购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再次出售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和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回应、藏匿、转送和接送的行为。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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