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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
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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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怎么处罚: 1.逃避缴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偷税罪刑罚的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根据偷月数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是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不同层次的偷税金额只能在本层次的量刑范围内判处,不能随意跨越,否则会造成量刑异常轻微或异常严重的后果。2、自然人并处罚金针对偷税犯罪的贪利性特征。本条规定,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级量刑范围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并处五倍以下偷税罚款。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没有选择性,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三、对单位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处以罚款后,一般只对单位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处以罚款。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讨论。4、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多次偷税违法行为的累计数额。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未发现偷税犯罪行为,或者虽发现但未处罚的,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并按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多次或某次偷税违法行为受到税务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则不应累计计算并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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