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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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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内收费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对于强行冲闯收费道口、交换通行卡、假冒减免通行费车辆等逃交、拒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里程难以确定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免费紧急通道。
收费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省有关部门应当对联网收费和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加强管理和监督。收费标准应在收费站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许可方案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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