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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则应当以便于适用为原则;涉外继承公证应当由司法部批准的,具备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质的公证处和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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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公证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等。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公证办理时,需要确认申请机关,一般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范围内选取。 公证机关进行调查,确认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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