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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又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起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起诉前。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不同,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否则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基本概念又称嫌疑人、嫌疑人。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未找到的、身份不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等科学证据排除。刑事侦查结束后被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进入,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应当回避。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说明,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每个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理解都不一样,有的人甚至错误地将其与犯罪嫌疑人混淆。因此,要科学界定犯罪嫌疑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对嫌疑人概念的定义不仅在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在学术界也很少有人明确定义。笔者认为,嫌疑人是指因某种迹象与案件有关,可疑犯罪的人。这里的某种迹象通常是指具备某种条件,如与死者相识、仇恨、矛盾、怨恨、经济交流、与目击者描述的犯罪分子相似、犯罪因素、犯罪条件、持有赃物等。根据某人是否具备某种条件,确定是否为嫌疑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主要包括: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从开始到结束实施犯罪活动的持续时间。任何人都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没有作案时间,可以排除直接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基本条件。二、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涉及犯罪活动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没有离开空间的案件。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重要条件。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有些因果关系明显,有些因果关系不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重要条件。四、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在犯罪活动中使用的工具和物品。作案人在开展犯罪活动时,往往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域性,有些可以反映作案人的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犯罪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重要条件。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的物品。有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侵犯财产的案件中,赃物应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六、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反映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和物品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在犯罪活动中不同于普通人的技能和能力。例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伪造货币、证券、印章、票证、爆破技术等。在某些情况下,特殊技能应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八、体形特征。身体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征。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势、穿着风格和颜色。在一些情况下,作案人的身体特征给受害者或目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案人的身体特征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知情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了解现场和受害者。有些案件可以反映犯罪分子对现场进出口、财产储存、保管、安全防范、被害人生活规律非常熟悉,说明犯罪分子知道,可以作为确定犯罪分子的条件。十、异常。异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情况。有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往往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异常,或在犯罪前后经济状况差异较大等。在某些情况下,异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此外,在一些案件中,经过现场调查或使用其他调查措施后,推断出作案人的心理特征、爱好怪癖、沟通关系、需求特征等。,也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总而言之,某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嫌疑人。当然,有些嫌疑人可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针对犯罪案件的事实,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审讯的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权的一部分,因此,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其他人审讯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样侦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审讯行为,有利于依法进行审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比如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或刑讯逼供行为等;还有利于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在讯问过程中,既要听犯罪嫌疑人说有罪的情况,也要听他说无罪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作全面客观地分析,不能主观片面或先入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无罪的辩解,更不能带着框框去审问。听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后,再根据供述的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为了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案卷材料,认真做好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并在讯问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讯问的问题应当是与认定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侦查人员不得讯问与本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对与本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的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侦查人员在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应当把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为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会影响他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影响对自己问题的辩解。如果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准确地供述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案件事实,保证聋、哑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找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和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 5、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作讯问笔录,即在讯问过程中,按照讯问的顺序,将讯问的详细情况一一记录下来。讯问完毕以后,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识字,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讯问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有遗漏的或者有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并在补充或改正的地方盖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核对后承认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在讯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时,侦查人员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比如要进行笔迹鉴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亲笔笔迹,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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