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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那么拘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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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与有期徒刑能不能并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因此,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执行有期徒刑。
1、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明确了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原则,吸收说主张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2、“吸收说”其最致命的缺陷就是无法解决一种情况,即当数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与有期徒刑,且数个被判处拘役的罪按限制加重原则确定的刑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另外还有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6个月,此时拘役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若再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处罚的话,明显是重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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