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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申请人应如何操作?

2024-11-27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如果债务人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如果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清算未完成,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如果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如果债务人提出申请,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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