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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性婚姻在我们国家不合法。 2、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
如果感情破裂可以要求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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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同性恋者权益的一方认为,如果不对其进行立法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将难以得到保护,这有违平等公正原则。同时,同性恋群体已经广泛的存在于各地,如果不进行立法规范,将使得很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在社会出现新现象时,应与时俱进。同性恋群体很渴望有一天能像正常人一样“行走在阳光下”,许多医学界、法学界人士认为,他们中很多人性取向是与生俱来的,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没有理由在法律上得不到公正对待,更不应该被当做“病人”一样被区别对待。一些反对同性恋立法的学者则认为: 第一,“法律是道德的工具,道德是法律的目的”,同性恋立法与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相违背。如果贸然的进行立法,我国很多持有传统观念的人必定一时间难以接受,而法律作为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应当是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因此,进行同性恋立法应当在社会普遍接受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同性恋者在中国仅占很小的比例,启动立法程序将消耗大量立法资源,进行同性恋立法的性价比不高。 第三,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同性恋行为,因此,同性恋者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追求其自由,没有必要重新立法。 第四,我国目前尚缺乏成熟的同性恋立法基础,各方面条件均未成熟。各说各话,都有可取之处,我国是否应该进行同性恋立法还需要时间来慢慢解决。目前我国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同性恋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只是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营造一个合适的立法环境,需要等待大众对同性恋群体的认可度提高,也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研究各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所以,学界普遍认为同性恋立法是大势所趋。
可撤销婚姻属于效力待定的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则该项婚姻仍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在起诉离婚期间不可以谈恋爱,起诉离婚期间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这种时候贪恋爱就相当于婚内出轨。如果离婚前被对方证明存在第三者,还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起诉离婚期间谈恋爱,可能构成重婚罪或非法同居,如果构成重婚或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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