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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于这个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体确定承包关系后,如何经营所承包的土地就是这个家庭内部的事情了,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在这个家庭内部如何分配,村集体不会加以干涉。这个家的家长有权决定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和继承。 在进行土地确权的时候,会遵照家长的意愿更换土地承包权。当然如果承包人无子女,他是不能够把土地让其他人继承的,集体也不会对其确权登记。这几年国家的土地确权工作严格遵循了这项法规。 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绝大部分已经分给了农民,新增加的人口已经无地可分。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除了“死不必退”之外,也执行“生不会补”的规定。 土地确权工作即将结束,国家也会陆续给农户颁发确权证书。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将会得到有效保证。土地权属更加清晰必然会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繁荣和有序,我国农业也会继续朝着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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