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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加强律、法规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导公众积极维护交通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教唆他人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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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共汽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二)校车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三)单位接送职工的大型客车,在接送职工上下班时,可以借用指定的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四)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五)未设置单独右转弯车道的,其他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弯;(六)遇特殊情况时,交通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奖励。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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