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就可以判决...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启动方式有两种: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法院建议:法院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期限、次数:检察院建议的,两次为限,一次1个月;法院建议的,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一次1个月。 (三)后果有两种: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撤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侦查机关决定(一般为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司法机关在关押犯罪嫌疑人时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后,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因为超期羁押也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无法解除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处罚措施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9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1,284人已浏览
4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