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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计税时间和计算方法

2025-02-07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方式,以及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的纳税时间根据房产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房产余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从价计征房产税,是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租计征房产税,是指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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