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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为加强本市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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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由各区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办理。
物业服务企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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