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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主体工程不能内部承包,因为建设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能直接分包给第三人,也不能肢解工程后分包给第三人。《民...
总承包人是不可以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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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就是合法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通过发包人的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个合同是合法的,但将全部工程都转让的,这个合同就是违法的,不是合法的了。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承包商。承包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履行合同的能力、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
建设工程分包可能有三个主要责任主体,一是发包人,二是分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认定没有问题,这里要介绍一下实际施工人。《建设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分包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分包人相对应。这个定义并不完全涵盖,因为实践中有很多分包。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该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事实上,在只有一次分包的情况下,上述分包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也符合多次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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