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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权是指:在他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具有: 1、名称权; 2、肖像权; 3、著作权; 4...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是: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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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国际优先权,一种是本国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根据国际专利合作组织的同等国民待遇条款而产生的。具体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的作用就是,如果你在今天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个专利,从今天起一年之内,你再向PCT的所有签约国(如美国)申请这个专利,并提出优先权请求,那么该国(如美国)就必须承认你在中国的申请日做为该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作用就在于,如果你从中国申请日起到美国申请的这段时间,如果别人提起了跟你同样的专利申请,那么由于你的优先权日在于对方的申请日之前,只有你的申请才是真正有效的。本国优先权的意义就是:如果你今天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专利申请,你在今天起一年之内,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一份更完整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出第一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这个时候,第一份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审查员经审查后,同意你的优先权请求,那你第二份申请的申请日就是第一份申请的申请日了,也即是优先权日。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1、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2、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规定如下所示: 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有关制止抢注行为,但对一旦抢注成功后,抢注人能否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未置可否。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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