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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拆迁补偿问题

2021-10-13
根据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要求,结合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情况,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拆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偿、补助: 1、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建设用地补助费用和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包干补偿,搅拌站内的水泥坪和混凝土道路、沥青道路以及其他设施不再计算补偿;可以搬迁的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2、没有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水泥混凝土搅拌站内的所有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补助;水泥道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3、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的80%;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及设施和购房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费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补偿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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