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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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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可能很少见到另一种合作企业类型,被称为特殊普通合作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合作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如下:1、特殊普通合作企业中的合作伙伴或几名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作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责任。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作企业债务和合作企业的其他债务,而是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作伙伴执行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作企业债务,合作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作伙伴应按合作协议约定对合作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特殊普通合作企业应建立经营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从上所述,特殊普通合作企业一般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门槛较高的行业领域。
大家经常会看到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比较少见到另一种合伙企业类型,叫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从以上我们看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门槛较高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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