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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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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就是判了坐牢,但不需要实际坐牢,可以在监狱外面执行,也就是在家受到监督居住。这种情况是会计入执行刑期的。 而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应是暂时让当事人在外面待一段时间,但这段时间是不算在需要坐牢的时间之内的。
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实际上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是《监狱法》规定的都是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在我国并没有监外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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