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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但是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其是否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判断。具体是指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无效,原因有: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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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传真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传真的实施是合同主体的真实含义,内容的合法性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诉讼中,提交传真作为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交传真原件——即直接从传真机输出的版本;二是提交传真号码两个终端的电数据交换记录;第三,可以确认或作证传真存在和传真内容真实的其他证据,如发货单、付款凭证等;第四,唯一的传真不能作为孤儿证据。
无效是有原因的。1、一些企业使用的传真纸是热敏感应纸,随着时间的推移,纸上的字迹会逐渐模糊和消失。以后发生纠纷,无法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内容。2、传真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事实,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达包含的内容。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达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检索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但是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其是否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判断。具体是指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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