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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
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1)使用的诊疗方法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要,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方法;(3)与疾病基本诊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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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主张县医院过度医疗,必须有相关证据,建议您委托法院进行医疗鉴定,查清具体是否构成过度医疗。 其次,如果不构成过度医疗,但是可以得出对方存在误诊情形,因此,这个也是属于侵权的; 再次,从卫生局组织的医疗鉴定以及南充医学会鉴定,都没有得出比较明确的结果,因此,如果您主张医疗过度,估计会得不到支持。 最后,如果是误诊,您可以主张由此花去和产生的费用,要求医院进行赔付,对方不配合的,您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是否有医疗过错,由医疗机构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造成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承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七)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过错举证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2、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片、C片、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医疗过错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判断的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有学者认为,此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之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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