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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自愿,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起,解除夫妻关系。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
离婚所需的程序分为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 1、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经工作人员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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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1.出示证件。申请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2.填写《申请登记申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3.填写《》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书上签名;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5.发证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的通知;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离婚登记手续:(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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