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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审查结论、检验或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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