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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汪X侵权案败诉,明星名誉权遭到侵犯如何处理

2024-08-30
明星名誉权遭到侵犯如何处理 看是否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二是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事件经过】 4月20日,卓伟在其微博上分享“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 原告汪峰认为,卓伟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其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对自己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自己的人格和形象,误导社会公众对汪峰的评价,已经严重侵犯了名誉权,因此要求卓伟删除涉诉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人民币。 12月2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名誉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汪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汪峰不服,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11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卓伟不构成对汪峰的侮辱及诽谤,驳回汪峰上诉。 【法律解读】 对于“赌博”的依据,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汪峰虽辩称其在我国境内并未参加过任何能够认定为赌博的活动,但并不否认在境外参加过赌博娱乐活动,卓伟依靠公共媒体报道获取的信息,将其主观对汪峰行为的认知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应认定该行为并非毫无事实依据的诽谤,而是个人根据其所知的事实发表的主观评论。 另外,针对标题中的“赌坛先锋”,法院认为仅系涉案微博中的标题,标题所展示、传达给公众的内容相对有限,而涉案微博的内容及相关链接页面中并未有与“赌坛先锋”相关的论述,仅仅依标题中的词语难以认定构成诽谤。至于汪峰方面提到的“诽谤”,法院称从客观而言,“赌坛先锋”一词通常应视为对人的非正面评价,但在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将侮辱等同于适用贬低性词汇,而应区分公众可接受范围内的评论与恶意侮辱的合理界限。 第三方律师分析:公众人物应承担更多容忍义务 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记者试图联系汪峰方面,但其经纪人听记者表明身份后挂断电话,再不接听;卓伟则表示汪峰从未私下联系自己。 网络上,一些网友也对该案件展开激烈讨论,有网友认为卓伟作为媒体不应该用“赌坛先锋”来形容汪峰,也有网友认为汪峰太敏感,对外界评论的容忍度太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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