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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在逃,已经违反相关规定,不能再办理取保候审,应当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除不能离开所在县、市,还应当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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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规定,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当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继续侦查的,仍可取保。
取保候审之后仍然是有可能被检察批准逮捕的。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的,并不表示其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因此而表示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如果仍会按正常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果检察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逮捕必要的,仍然会批准逮捕。当然,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案情较轻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不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后,再由检察院或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需要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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