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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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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是: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徇私情,不动摇利益,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行使行政职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和依法规定。执法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4、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性原则。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国际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征。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位置具有无限制性。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用。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虽然当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识的底线。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国际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于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所谓的平等互利,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主体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同时,各商事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国际商法的约束。但是任何个体都离不开一定的国家或地区界限,也就是说,微观主体的行为也必然会代表和体现一国或一地区的权益与形象。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体现与反映。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商事行为中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指:国际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必须采取诚实守信的、不欺诈和不滥用权利的行为。诚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畴的行为和观念,但是在国际商法中则作为一种原则而被各国普遍采用和遵守。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成为现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它是所有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对于协调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来说,诚信原则也必然是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五、安全与发展原则。由于各国商法的不同,国际商事的安全性必须提到原则的高度上来。从政治层面上讲,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对因绝对服从国家主权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从商业层面上来讲,安全原则是企业维持的原则;而从实践层面上看,安全原则是保证交易实现的安全性准则。国际商法,从目的上讲,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发展。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发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和便利原则。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度的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世界经济才能更加繁荣和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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