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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事项清算程序规定及清算财产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2022-02-15
1、组成清算机构。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分立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2、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第186条规定,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登记。 4、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187条第2款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止。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按照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根据第189条规定,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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