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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讯逼供罪需要哪些条件

2021-10-11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警逼迫罪行。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涉嫌犯罪被判刑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刑警强迫受审者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直接侵犯了市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权对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有可能根据一定的证据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告罪,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侵犯本罪的对象。如果他们的刑警强迫他们构成犯罪,他们将根据暴力进行科学调查。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态肉刑,强制供词的行为。首先,刑事对象是调查中的嫌疑犯和起诉。审判中的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实际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警方法必须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肉刑是指对受害者的肉体施加暴力,如悬挂、捆绑、殴打、折磨其他人的肉体的方法。变相肉刑是指对受害者使用非暴力的破坏和拷问,如冻结、饥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都可以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强迫嫌疑犯的行为。被告人作为行为者期待的供词。供应.供应是错误的审查方法,但不是刑事供应。3、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刑事诉讼是行为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有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有故意,有强制供词的目的。关于行为者是否被供述,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态肉刑不是为了强制供词,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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