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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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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法定抵销要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被抵销债务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务的抵销是这样规定的: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相关延伸】 问:行使法定抵销权会被认为破产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吗? 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不会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债务抵消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1、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如果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对方已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 2、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 自抵销适状时,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3、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对抵销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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