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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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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若因此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进而使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执行时效已没有适用价值,但其只针对民间调解。即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超审限或中止案件执行,一旦正式启动,故不应产生时效中断效力,申请执行期间就变成了法院内部办理案件的审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问题。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该条六个条件之一的。但是,法院应不予受理。对执行程序来说,效力有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漆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即重新起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是停止计算的,法院执行中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而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从提出请求起。如果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义务人未按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时效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吧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时效中断无任何意义二,那也是法院内部期限管理问题。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也就是说调解期间及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时效的任务已经完成,一般则应裁定驳回申请;如果调处达成协议,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这样规定比较合理。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一般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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