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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处理?实务当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的认为应分割已交付的保险费,有的认为应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能否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合同的受益人享有,这也符合当初购买保险时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此逻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对受益人的赠与,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而存在,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不宜僵硬的适用商事关系中的法则。若全然不顾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将保险金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则可能违背夫妻双方的本意,甚至影响婚姻家庭的祥和稳定。 2、对分割保单价值与已交保费的比较 如前所述,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分割已交付的保险费,则存在不同认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仍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作出补偿。”离婚时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可将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进行分割。 3、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人身保险的分割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笔者认为应区分保险合同是否期满,分别讨论。 在离婚时保险合同尚未期满的,若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投保,则宜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均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承受现金价值较低的风险。若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则可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由继续投保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参照离婚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确定,对没有享受保险的一方应当有所倾斜。 在保险合同已理赔的情形下,对取得的保险金则不宜直接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如前所述,应当秉持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更不宜直接按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事规则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仅具有保障性质的保险合同中获得的保险金,基于家庭成员之间伦理道德和相互扶养的关系,宜坚持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基础上,平衡另一方的利益。在兼具投资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中获得的保险金,则宜将投资账户部分认定为投资收益,进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为妥当。
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应当属于赠与孩子的专属性财产,不属于夫或者妻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当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小孩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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