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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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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日照征地补偿标准实行的是等级制度,按照全市不同区域的土地划分出不同的等级,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实行阶梯补偿,下面是关于日照全域范围的征地补偿的详细的规定。
2018年5月,湖南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出炉啦。《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长沙市区I区补偿标准为9.9万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8.4万元/亩,III区补偿标准为7.8万元/亩。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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