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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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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调解。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之一。只有经过调解无效的,且确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才会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 二、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可以不同意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都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调解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调解的,可以不调解。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一般有权调解的对象是:主要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事实上,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部门,我国婚姻法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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